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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簡介:S 130695190

創辦人:趙自齊先生(緣起)

創辦人的話:

緣起﹔今天我以『百歲回顧』─我的奮鬥與願望,成立「財團法人趙自齊教育基金會」為題,作為今天講述的重點:首先,我的奮鬥,我今年101歲,這101年跟中華民國的年齡間差不多,我出生的時候正是中華民國建國不久。我就在動亂時出生的時候,內憂外患,兵燹連年,國內的動亂就是軍閥割據,全國還沒有統一,各地烽火沒有寧日;外患就是外國勢力虎視眈眈,日、俄均覬覦東北,隨時想入侵東北。在這個動亂時期我出生了,我於民國4年(1915)1月1日出生熱河省綏東縣,綏東那裡很落後,人煙稀少,民智未開,我很晚才唸書,四歲舉家遷往建平縣,建平縣根本沒有中學,只有一所小學,小學也不完整,所以教育落後影響地方發展很多,教育程度普遍低落,民智閉塞,老一輩的人大部份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趙自齊先生與老友經常提到人生願望,提及清代林則徐名言:「子孫若如我,留錢作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子孫不如我,留錢作什麼,愚而多財,益增其過。」子孫各有其獨立工作, 均能自立自強,無需我擔心。所以我也想到抗戰時,戰爭後期民國32年,美國羅斯福總統發起,成立戰後善後救濟總署,救助戰後的災民,特別強調:「給災民魚吃,不如教他釣魚」,所以根據此精神成立本基金會。除我個人積蓄,再加上老友慷慨支持,資金已有眉目,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果,為社會上需要照顧的弱勢族群略進棉薄,以盡國民的社會責任,使社會多一絲光明祥和。今天特別邀請我的至親好友,共同支持我完成這個願望。諸位除了草擬基金會捐助章程以外,今後會務還要仰仗諸位之處甚多,在此先表示個人的謝意。(104.3.27)

 在這個動亂時期我出生了,我於民國4年(1915)1月1日出生熱河省綏東縣,綏東那裡很落後,人煙稀少,民智未開,我很晚才唸書,四歲舉家遷往建平縣,建平縣根本沒有中學,只有一所小學,小學也不完整,所以教育落後影響地方發展很多,教育程度普遍低落,民智閉塞,老一輩的人大部份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第一階段,求學求知:熱河省當時,連省會承德也沒有好的學校,全省只有一所中學,在我高小時候,來了一位王開基老師,畢業於南開大學,他鼓勵學生去南開唸書,我在他的鼓勵幫忙和引導下,進入南開中學唸書, 這時候正是全國動亂,我進入南開時受到最大的影響是創校人嚴修,嚴範蓀先生及校長張伯苓先生,他們均強調「自強之道在於教育建國、教育救國和教育強國」,而訂定「允公允能,日新月異」,為南開校訓,我一生為人處世就秉承這個校訓,進而再把它引申為「求新求變,務實前瞻」而成為個人工作指標。後來九一八事變爆發,日本出兵,熱河淪陷,成為滿洲國,所以經濟斷援,學業在半工半讀下完成,使我也深深感受到經濟對讀書的重要,也希望將來有機會可以捐助有需要的學子。

    第二階段,抗戰救國:日本佔領東北熱河以後,更圖入侵華北,民國二十六年發動「七七蘆溝橋事變」,掀起全面抗戰救國運動。保家衛國,匹夫有責,南開大學畢業後,投筆從戎,考入中央軍校十三期,畢業後奉派至88師, 在謝晉元團長下任排長, 上海「四行倉庫」保衛戰,就是88師謝晉元團長所領導,後來又調至25師,參加「古北口戰役」,戰役結束後調任安徽阜陽,中央軍官學校「駐魯幹部訓練班」入伍生團擔任營長、團長,所以戰爭時期大江南北都打遍了。

    第三階段,黨政歷練: 國民黨領導建國、北伐、抗戰,我加入國民黨至今也有86年,抗戰末期,在重慶,當時國民黨中央組織部部長陳立夫先生,為發展日軍戰區的敵後黨務工作,特別把我調到黨部,派我回淪陷區,加入敵後工作,後來並發表我出任中國國民黨熱河省黨部主任委員,勝利後負責接收熱河,35年勝利回承德,出任熱河省參議會參議員,37年參加立法院選舉工作,當選立法委員,那時我才33歲。來台後發佈出任台中巿黨部主任委員,任職八年,又出任立法委員黨部書記長,中央政策委員會秘書長,中央委員,中央常務委員,中央評議委員,現在還是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在擔任中央政策會秘書長長達18年,追隨四任元首, 蔣中正, 嚴家洤, 蔣經國,李登輝,追隨過四位行政院長,嚴家淦,蔣經國,孫運璿,俞國華,我的奮鬥生涯在黨務系統裏也到頭了, 後來發表總統府資政12年。

    第四階段,國民外交:1989-1999年十年中的自由民主聯盟總會的總會長,在十年當中,我秉持南開校訓「允公允能,日新月異」, 進而再把它引申為「求新求變,務實前瞻」,的精神,推動改進,頗有成效:

第一:自1989年7月12日接掌世盟理事長任務,開始經過深思時代在變、潮流在變,為求新求變、務實前瞻,世盟憲章必須修改,首先修改反共聯盟改為自由民主聯盟仍有反共意義存在,事前分別徵詢國民黨黨內大老谷正綱、陳立夫、沈昌煥、黃少谷、袁守謙,諸先生、谷先生特別提到中華民國是反共燈塔,金字招牌,幾經解釋均屬無效。均認為我膽大妄為反對國策,不可任意修改。俟經1990年7月21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世盟二十二屆大會全體出席會員通過世界反共聯盟,改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修改憲章正式定案,自此以後訂名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兩年後從原先66個會員國,發展到145個國家會員國,差不多等同於聯合國。

第二:建立制度,總會會長與各會會長都有任期,也把過去谷正剛先生主持時,以軍人為骨幹的體系,改為各會員國會長。均由國會議長出任,擴大民意基礎,符合自由民主聯盟之真締。

第三:經過三年的奮鬥,克服萬難,終於在1993年7月進入聯合國NGO組織,成為正式會員,致此以後每年九月聯合國開大會時,均有邀請函來邀請參加NGO,這是自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首次進入聯合國。

第四:中共為嚴防中華民國進入聯合國,在其秘書處及各單位均嚴密防止有關台灣文件往返,致使世盟秘書處設立於韓國漢城,自1993年進入聯合國NGO組織後,再由漢城遷中華民國台北。

第五:為防備中共破壞,鞏固世盟基礎,自1996年世界自由民主聯盟刊登於聯合國年鑑。

第六:為擴展世盟聲望及影響,1994年邀請聯合國大會主席甘乃夫參加世盟在柏林舉行的大會,會中甘乃夫主席讚揚世盟將原來“反共聯盟”改名為“自由民主聯盟”喚醒被奴役國家,奔向自由。

第七:1994年八月世盟受俄羅斯 總統葉爾欽邀請在莫斯科召開世盟大會,宣導自由民主的真諦。駐進莫斯科總統飯店,次日 總統葉爾欽邀宴全體於克里姆林宮,余在宴會上發表演說,受蘇聯總統之禮遇,半個世紀來可說是前無古人,今無來者,有著極大的殊榮。

第八:為開拓外交領域,1995年在中美洲哥斯達黎加舉行世盟大會並召開中美洲七國副元首高峰會議,參加者哥國先後四任總統,現任總統坎德戎、我國副總統李元簇先生,主持會議,擴大邦誼,為開拓國民外交之創舉。

第九:1993年世盟在洛杉磯開大會,特邀請美國總統雷根參加,討論世界新形勢,〝一半自由,一半奴役〞余指出在1989年雷根總統在英國國會發表演說時指出〝把共產主義、共產思想,丟在歷史的灰燼內〞。這句名言已經實現,他說自由民主的前途光明無限。

第十:1959年西藏抗暴運動,先總統蔣公發表告西藏同胞書後,達賴喇嘛非常感念,惜我國蒙藏委員會誤信藏奸傳言,至使兩地區交誼凍結達23年之久。此次余主持三十八屆亞盟年會在印度新德里召開,余專程前往達蘭薩拉(D haramrala)拜訪達賴喇嘛,並接受最高禮遇的接待,晤談兩小時,化解了23年來的誤會,並邀請達賴喇嘛訪問台北,及設立聯絡辦事處,並參加柏林世盟大會,奠定永固基礎。

第十一:1993年三月我國外交部轉來捷克總統哈維爾邀請本人參加並發表演講,同年九月在首都布拉格舉行的世界和平大會,參加者為歷屆諾貝爾世界和平獎得主,各國宗教領袖,知名大學校長,對世界和平有特殊貢獻者,及新聞界領袖。余在會中以〝中華文化與世界和平〞為題發表演講。闡述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以中華文化為主的禮運大同篇嵌登在聯合國大廳中央,視為聯合國奮鬥的目標,至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被中共用萬里長城圖像所取代。余願聯合國愛好和平的國家共同努力,早日實現世界和平。結束之後捷克總統哈維爾趨前致賀,並告知此次大會並未邀請中共參加,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顯示,中共無人權、無民主、無自由。

第十二:聯合國與世盟聯合慶生,1945年六月二十六日由中華民國大使顧維鈞率領英、美、俄、法等五十國家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歌劇院,聯合國憲章上依次簽署成立聯合國,到1995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五十週年,仍在原址舉行紀念會。世盟商議得到大會秘書長索倫森夫人同意擴大慶祝。世盟與聯合國宗旨相同,目標一致,為世界和平人類福祉而努力,出版專書〝聯合國與世盟〞分送當年聯合國參加國家185國,推廣中華民國對聯合國的貢獻。此種握機創新,務實外交開拓先例,展開外交史上先河。促使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

以上所言是犖犖大者,至於世界各國間有歷史仇恨區域間的利益衝突,各宗教間的矛盾,人與人之間不合,在百餘國家

團體內需要合縱聯橫,調合鼎乃,滙百川成主流,中華民國高舉反共大旗,領導145個會員國家走進莫斯科克里姆林宮走入聯合國NGO,走到世界任何地區發揚自由民主人權福祉,和平而奮鬥。總統頒發二等卿雲勳章,以為表彰。
本會以從事教育及公益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學生向學。

二、推動及捐助文化教育與社會等公益相關活動。

三、推動國內外文化教育活動。

四、扶持或捐助社會弱勢團體或個人之文化教育等相關活動。

五、促進國內外學術暨文化教育交流。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之文化教育事務。

鼓勵青年向上,提昇社會人文素養。

一、召開董事會議:
   董事會為教育法人之核心,所有重要事項均應經過董事會議開會決議。諸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的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經費決算的審定、接受獎助人員的審查、有關重要業務或頒發獎助金辦法的訂定、改選(聘)及解聘董事、行政事務人員的任用,及修正捐助章程、財產、會址變更登記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等等。
   為確保教育法人正常運作,發揮業務績效,董事會按時召開會議最為重要。會議前適當時間應將開會通知暨議程、提案等有關資料送達各董事,遇有重要事項之討論,並應依規定函邀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函報教育部核備。
   為配合有關業務之執行,其中一次會議最宜在每年一月份召開,該次會議應審議上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並訂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業務執行:
   行政事務人員-包括執行長(或秘書長、總幹事)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及有關職員等,負責教育法人實際業務之執行,宜按經教育部備查之年度業務計畫編訂行事曆,逐次推展有關業務。
   如若業務繁雜,行政事務人員較多,宜請董事會訂定行政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作為處理處行政事務之依據。
   行政事務人員除應按時向教育部報送有關文件外,並應熟稔有關法規,遇有疑義時,宜隨時與教育部社教司保持密切連繫,尤其社教司第四科經辦業務人員及聯絡電話應當熟悉,公文之流程及有關法令常識也當知曉。
   每一年度,教育法人應依規定向教育部函報下列文件:
 (一)年度開始後兩個月內: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應含全年度收入及支出預算)。
 (二)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年度工作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含有關存放憑證)。
 (三)有變更事項、重要事項決議或擬議之董事會議紀錄(無上述事項者可免報)。
 (四)改(補)選董事、變更財產總額、遷移會址及修正捐助章程等應行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應依規定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三、接受捐贈與財產管理:
   已完成登記之教育法人得繼續接受捐贈。教育法人接受捐贈應開立收據給捐贈人、留存收據存聯,並備製捐贈人名冊,按捐贈之先後逐一註明捐贈年月日與捐助金額。
   教育法人對於捐贈所得應斟酌捐贈人之意思,作下列兩種方式處理:
 (一)充實基金:併入原有基金,辦理財產總額變更,並定存金融機構生息,以其孳息作為辦理重要業務之經費。該筆捐贈收入經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後,免列入當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二)作為該年度之收入,與有關業務經費合併支用。凡直接用於業務經費之捐贈,屬教育法人年度收入之一部分,要注意全年度業務經費支出必須超過收入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限制。
   教育法人之財產,除可依慣例分為動產、不動產之外,亦可分為基金及其他財產。教育法人剛設立時,財產總額大都與基金同,經過數年發展後,財產總額可能多於或等於基金。列為基金之財產,限於定存現金、公債、短期票券、上市股票及土地房舍等。其他財產則包括小筆活期存款及機具設備等。是以經辦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人員,應視經費收支情形及業務運作需要,透過董事會審議,適時申請變更財產總額(財產總額變更不涉章程變更事宜)。
   監督要點第十三點第三項之規定,係依據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而來,旨在督促教育法人積極辦理公益性教育事務,不希望已成立之教育法人無由累積經費,減低應有功能;至該條但書之規定,則為因應個別需要,得令教育法人撙節保留部分經費,數年間辦理一項規模較大、較具意義之業務,惟必須要有適當之具體工作計畫配合,經教育部查明並函請財政部同意後行之。
   由是教育法人年度經費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仍擬適用上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應於年度結束時,以公文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轉財政部同意。本項業務需逐年辦理,不得要求常年免受此限制。
 (一)該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
 (二)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含擬辦理業務、計畫內容或工作項目、所需經費及擬保留之年度)。
四、辦理變更登記:
   教育法人登記事項,如:法人之名稱、印鑑、主事務所、目的事項、財產總額、董事、監察人姓名及住所、代表法人之董事、捐助章程等之登記有變更,均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但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應先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持法院准許變更之民事裁定及聲請核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逾期未改選及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繼續行使職權,易產生不適法情形。未能適時辦理財產總額之變更登記,在財稅法令限制下,將有被課繳稅捐之虞。
   教育法人申請變更登記之主要程序與應附送文件(其中董事會議紀錄均應檢附會議簽到單)如下:
 (一)變更董事:
    1.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董事及董事長。
    2.向教育部申請同意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檢附申請函及董事會議紀錄、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新任董事印鑑式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各一式四份)。
    3.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填具向法院服務處購用之聲請書並檢附教育部同意函及驗印文件乙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教育部備查。
    5.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均連選連任者,因屆次已變更及願任同意書已到期,亦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變更財產總額: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財產總額。
    2.向教育部申請同意變更並驗印有關文件(檢附申請函,連同董事會議紀錄、財產清冊及存放憑據影本各一式四份)。增加之不動產,應移轉為法人所有,並附登記簿謄本。
    3.向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填具聲請書並檢附教育部同意變更函及驗印文件乙全份)。
    4.取得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證書影本函報教育部備查。
 (三)修正捐助章程: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修正章程條文內容。
    2.向教育部申請同意並驗印有關文件(申請函、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修正後章程全文各一式四份)。
    3.向法院聲請民事裁定(填具聲請書並檢附董事會議紀錄及擬修正章程條文新舊對照表)。
    4.經准許裁定變更後,取得裁定正本,再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5.教育部及法院得逕行要求修正章程條文內容,不必依此程序。
    6.教育法人之事務所及財產總額如有變更,依法定程序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變更捐助章程。
 (四)變更會址:
    1.召開董事會議,議決變更會址。
    2.檢具董事會議紀錄一式四份及申請函,經教育部同意變更後,向地方法院辦理會址變更登記。
    3.設有分事務所者,其變更亦同。
    4.會址使用證明文件。
五、其他有關業務:
 (一)臨時辦理業務之報備:教育法人於年度中須辦理未列入年度工作計畫中之活動或業務時,應以符合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者為限,經董事會或有權決定者同意後行之,不必事先一一函報教育部核備。
 (二)教育法人地址、聯繫電話、聯絡(業務承辦)人員變更,應即通知教育部備案,涉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遷移變更事項,並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聘請外籍人士為董事、監察人或專業工作人員如涉出入境、在台居留及勞保等事宜,應依有關法規逕洽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四)各項業務之辦理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如私立學校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
 (五)行文教育部時,請惠於公文內附記基金會之代碼、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六)另為便於民眾或基金會二十四小時查詢或索取有關申請設立基金會或基金會變更許可之相關文件,教育部特建置「文教基金會電腦語音查詢系統」。本系統除可反覆聽取相關資訊外,尚有傳真回覆文件、語音留言等多項功能。電話號碼為:(○二)二三四一三八八五(共八線之容量),歡迎多加利用。
六、主管機關輔導監督事宜:
   依據民法第三十二條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教育部輔導監督教育法人之主要方式有:
 (一)派員列席董事會議:教育法人之核心在於董事會,董事會議議決重要事項,而董事皆為兼任職,對於法令與有關限制無法十分熟悉,教育部派員列席董事會議,扮演諮詢及輔導之角色,最能督促董事會議,發揮議事功能,確保業務績效。
 (二)業務監督:各教育法人必須按時向教育部報送有關業務辦理情形,教育部將各教育法人業務報送情形逐一登錄,建檔管理,遇有久無聯絡之教育法人則適時追蹤或訪視,並得依規定檢查其財產狀況及財產保管運用情形等。
 (三)訪視檢查:教育部應不定期派員訪視各教育法人,瞭解其業務運作情形,訪視時,除依照監督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之各項目進行檢查外,亦著重在業務輔導,協助解決困難,俾提高教育法人公益績效。
 (四)舉辦業務研習或座談會:不定期邀請各教育法人業務承辦人員舉行座談或研習,協助熟悉公文流程、相關法令及一般業務之辦理,使教育法人不致因行政人員之更動而致業務脫節。
 (五)建置及充實文教基金會網站,並編印教育事務基金會名錄、發行文教基金會電子會訊等,俾能加強基金會間之互動與交流,促進基金會之資源為社會大眾所共享,並期能達成社會監督之理想境界。
 (六)評鑑:辦理全面性評鑑,並依規定獎勵績效優良之教育法人,評鑑重點在於教育法人之財務運作、目的業務辦理情形及公益績效。
七、教育部與基金會有關的業務部門:
 (一)社教司第四科:主管教育部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變更、業務督導,以及辦理社教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活動等事項,並主管藝術文化教育等。
 (二)社教司第一科:主管終身教育、成人教育、補習及進修教育、空中教育等業務。
 (三)社教司第二科:主管交通安全教育、視聽教育、家庭教育、婦女教育、老人教育及童軍教育等業務。
 (四)社教司第三科:主管社教機構、社區大學等業務及文化資產保存。
 (五)國際文教處:主管以國際文教交流為目的之教育法人督導事宜。
 (六)私立社教機構及短期補習班之登記應向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辦。

財團法人趙自齊教育基金會-緬懷創辦人影片-01

財團法人趙自齊教育基金會-緬懷創辦人影片-02

財團法人趙自齊教育基金會-緬懷創辦人影片-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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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從事教育及公益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學生向學。
二、推動及捐助文化教育與社會等公益相關活動。
三、推動國內外文化教育活動。
四、扶持或捐助社會弱勢團體或個人之文化教育等相關活動。
五、促進國內外學術暨文化教育交流。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之文化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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